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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2024小产权房政策
时间:2024-12-23 15:45:32
答案

1、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文件,应该进行房产登记,数据需要提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目前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出现的问题,协商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分类妥善处理,及时解决问题,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2、禁止新建与销售小产权房

各地政府部门要严格审核以农村集体名义申报的住宅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在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从源头上禁止了“小产权”项目。从各个的环节上加强监管,对于违反规定的开工建设的,要及时的发现,坚决制止,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规了出售的小产权房的,要没收其非法所得。

3、已建成与已售出的小产权房要合理合法的处理

把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存量小产权房,通过补办相关手续,缴纳相应的税费之后,纳入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房系列内;而对一些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建筑设计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小产权房”,则采取改建或者拆除的强制办法。

4、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发证

小产权房是占用村集体土地,并向个人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的商品住宅,国家有明确的规定,城镇居民不得购置乡村的宅基地建房,也不可以购置小产权房。目前国度要求各地对乡村个人土地停止确权注销开展,但是对小产权房守法用地不允许发证,小产权房不受法律维护。国务院要求:一是一切在建及在售小产权房必需全部停建和停售;二是将以中央为主体组织摸底,对小产权房现状停止普查;三是责成指导小组研讨小产权房成绩,拿出相关处置意见和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央2024小产权房政策哪些规定

小产权房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子,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房子产权证是由乡或村一级政府颁发,相对于大产权房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小产权房没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证,其购房合同不能在房管部门备案,所谓的产权证并不是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发布后,国土部在通气会上明确表示,力争在明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并明确制定出小产权房最新政策,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

国家新增加了福州、南昌、青岛、海口、贵阳5个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租赁房的试点城市,似乎让我们看到了小产权房转正的曙光。但从各地上报的试点方案来看,都对小产权模式进行了规避,都要求项目地块只能办理整体产权,不能进行分割登记。

小产权房最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小产权房最新政策的规定是: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凡是小产权房不予确权登记。

【法律依据】

《小产权房专项清理整治方案》第四条第四款

坚决查处打击。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一定要以“零容忍”的态度,旗帜鲜明地坚决叫停和依法查处“小产权房”问题。要立足于抓苗头、抓源头,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管控,强化执法巡查,从源头上打击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堵住“小产权房”开发建设的源头,对借新农村建设、合村并镇、旧村改造等名义即将开建“小产权房”要及时予以制止,对违法占地建设“小产权房”要予以拆除复耕,坚决维护土地管理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中央对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中央对小产权房最新政策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_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该款法律条文明确指出,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发生了土地使用权转移之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或者_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所谓的“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镇政府颁发的,亦称“乡产权房”;它不是一种法律概念,而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按照现有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4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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