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对全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中小学生免收学杂费。免收对象:在市区、县城城区以外的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含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执行时间: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
第二,对农村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中小学生提供教科书。享受对象: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依法由社会福利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补助标准:每学年每生小学90元、初中160元、特教100元。执行时间:从2005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扩大提供教科书范围,对全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中小学生由提供教科书。
第三,对农村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中小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享受对象:农村贫困家庭学生中的寄宿生。补助标准:每学年每生补助300元。执行时间: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
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扩大寄宿生补助生活费范围,对全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一般中小学生每学年补助300元;农村低保家庭小学生每学年补助600元(并继续保留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享受的每学年300元补助);农村低保家庭初中生每学年补助900元(并继续保留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享受的每学年300元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只能以饭菜票形式发放给学生本人或部分以实物形式向学生本人提供餐,不能发放现金。
以上三项政策规定简称为“两免一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