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甲方)与受让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供遵守。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乡(镇)村组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用于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转让年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转让金为元人民币,包括甲方对该土地实际投入的资金和人力补偿金元,共计元人民币。乙方应于年月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交付给乙方,交付方式为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享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同时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并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若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违约方还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根据具体损失情况由双方协商或由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或由人民法院判决。
若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或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