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上海市职工可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具体包括: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离休、退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时,职工所属单位或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办公室需出具提取证明。若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或挪用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则需在提取前或同时补足欠缴期间的公积金本息。
提取上海住房公积金还需准备以下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个人办理需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户籍证明等关系证明材料或经公证的委托书。
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迁出本市需提供证明或外省市户籍证明。
其他证明材料: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时,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单位账户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自愿缴存者的,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