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议政府推行和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保职工的民主参与权利得到实际保障。这包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让职工在工资决策中拥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建议制定法规,规定企业的工资水平和制度必须经过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以确保合法性。同时,建议建立职工收入分配协商决定机制、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和职工收入支付保障机制。
2、建议政府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监控,并发挥宏观指导作用。政府职能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规范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确保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政府应控制工资分配的“度”,确保企业工资支付与工资成本相适应,人均工资水平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职工工资收入与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
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该条款规定了在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无法补休、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资报酬标准。第四十五条则规定了国家带薪年休假制度,要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第四十九条在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要求综合参考多种因素,包括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以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