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强化执法力度,从1997年开始,在我国一些大城市中逐步采用了电子监控系统发现和处理交通违章事例。电子监控系统可以在一些主要的路口、路段实行24小时监控,其具有准确检测违章行为,自动识别、摄像和当场拍照的功能。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中,都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电子监控拍摄的影像资料就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电子监控系统还可以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配套使用,大大降低了劳动强度,扩大了交通管理覆盖面和控制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对有效减少和查处交通违章事例,保障交通有序、畅通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