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简称广电总局)位于中国北京复兴门外大街2号。该机构的职能包括:
1. 研究和拟订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2. 起草广播电视事业管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及内容审核。
3. 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重大广播电视工程,支持边远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4. 制定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产业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
5. 审批县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单位的设立与撤销;审查广播电视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相关许可证。
6. 管理广播电视科技工作,制定技术政策和标准,推动高新技术的应用和研究开发;指导广播电视系统的科技工作。
7. 规划和管理广播电视专用网络,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指导网络建设和开发,确保节目安全播出;参与国家信息网络总体规划。
8. 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协调重大宣传工作,统一组织节目传输覆盖。
9. 制定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规定,管理指导和协调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
10. 办理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历史沿革显示,为了加强新闻舆论工作和重要宣传阵地的管理,国务院决定在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管理职责基础上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2024年3月,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并于2024年4月16日正式揭牌。